第七条

有效

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