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七条有效街道人大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