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的领导,重视街道人大工委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对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有关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