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街道人大工委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