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街道人大工委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