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街道人大工委会议,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街道人大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检查和督促代表和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处理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