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监督等活动形成的报告,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收集的建议、批评、意见,由街道人大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街道人大工委,并向代表反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