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5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5月3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4月27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研究拟订南北山绿化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南北山绿化工作,督导南北山绿化规划的实施;
(三)划定绿化责任区,确定建设方,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绿化任务;
(四)对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对承包方的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协调实施供水、供电、灌溉、道路、通讯等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园区和相关公共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南北山绿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
对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南北山绿化专项规划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一)根据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的绿化任务,确定专职现场负责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林地灌溉、林木抚育管护和防止人畜破坏工作,及时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证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
(三)维修养护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做好防火、防汛、抗旱及防盗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养护管理责任方不清楚或者有争议的,由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确定责任方。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养护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给予技术指导。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三)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四)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五)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六)损坏绿化设施;
(七)其他破坏绿化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防火队伍,划定防火区域,落实防火责任,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制定防火灭火预案,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并保持性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