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南北山的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发展需要编制南北山绿化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南北山绿化专项规划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