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