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