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南北山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林地、林木权属进行职责分工,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给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由承包方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方不清楚或者有争议的,由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确定责任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