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的义务,对损害南北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