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南北山绿化和管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南北山绿化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南北山绿化工作,督导南北山绿化规划的实施;
(三)划定绿化责任区,确定建设方,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绿化任务;
(四)对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对承包方的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协调实施供水、供电、灌溉、道路、通讯等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园区和相关公共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南北山绿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北山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