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4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4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12月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2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5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3月31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总 则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机关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黎族和苗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机关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妇女干部。在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对自治县引进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住房和生活补贴,并照顾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对对口支援自治县的各类人才和到自治县偏远乡镇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生活补贴。对到偏远乡镇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应当跟踪培养,表现优秀的,优先选拔使用。
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人才培养、引进、生活补贴和奖励等人才资源开发事项所需的经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由自治县自治机关提出招录名额和少数民族人员所占的比例,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核准。
自治县的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人员时,优先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实行退休补助制度。凡在自治县退休的、工龄达到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的专业科技人员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二个月标准工资补助。
自治县的各类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县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应当有黎族苗族公民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黎族苗族人员。
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平稳快速发展。
自治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自治机关注重科技兴农,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网络,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发展各类农产品加工和营销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保护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林业规费和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和继承。
自治机关加快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减少薪材消耗。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水利水电事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办水利水电事业。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水电设施的保护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自主依法安排建设用地。如需要增加建设用地计划的,报请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增加。
自治机关依法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国家部分以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合法兴办各类工业企业。
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自治县的企业到国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兴办企业。
自治机关继续深化企业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扶持产品质量好、竞争能力强、经济效益高的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自治县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应当实行招投标、拍卖等制度。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积极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到自治县兴办旅游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积极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采取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等方式提高社会就业率。
自治县以县城规划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其它重点城镇,提高全县城镇化水平。
自治县的城乡建筑设计规划应当充分体现黎族苗族特色和特点。
自治县负责征收在本行政区域内(含农垦)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以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自治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专项资金扶持和政策照顾。
自治县的交通、能源、水利、通讯、城乡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上级的优先安排和照顾。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本地方的邮政、通讯、信息网络事业。
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口援助偏远乡镇村庄发展经济。
自治机关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地外出经商务工,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生产,开源节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机关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照顾。对国家和省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自治县上划中央增值税环比增量税收返还部分,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返还给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由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预算,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自治县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各类基金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本地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
自治机关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自治县设立的各类基金会提供赞助。
第五章自治县的社会事业建设
自治机关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发展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根据需要举办寄宿制学校,对寄宿制学校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积极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加强农村实用技术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自治机关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和民族班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对高中阶段的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选送一定名额的少数民族学生到省属高等院校定向培养。
自治机关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到偏远学校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贴。改善偏远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引导城镇优秀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学校支教任教。
自治机关弘扬和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对教书育人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
自治机关设立科技创新与应用奖。对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承包活动。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渠道增加科技投入,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自治机关大力挖掘、收集、整理、研究本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弘扬本民族优秀文化,宣传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切实加大对民族文化机构、文化艺术团体、体育运动队伍和传统文化活动的支持和扶持,继承和发展优秀的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并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在以上领域和国外进行交流,弘扬民族文化。
自治机关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依法兴办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
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疾病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委会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实行农村医疗保险。
自治机关重视医疗机构和卫生队伍的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基层医疗卫生状况。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稳定和发展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卫生院工作。鼓励城镇医疗人员到基层卫生院进行巡回医疗。对到基层卫生院工作的专业医务人员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保证。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对挖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自治机关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逐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体系,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来自治县依法办医。
自治机关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和医疗、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取缔假冒伪劣药品。
自治机关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相关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第六章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相互学习语言文字,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黎族苗族传统节日。每年农历三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开展各种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每年农历七月初七为七仙温泉嬉水节。
每年12月30日为自治县建县纪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