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黎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黎族和苗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合理配备黎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