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负责征收在本行政区域内(含农垦)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部分以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