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扶持下,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积极建设农村公路。逐步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公路等级标准。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修公路和兴办交通运输业。
自治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专项资金扶持和政策照顾。
自治县的交通、能源、水利、通讯、城乡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上级的优先安排和照顾。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本地方的邮政、通讯、信息网络事业。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