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乡村清洁条例
- 制定机关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29日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清洁的需求,制定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生产生活污水、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清洁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体育、交通运输、水务、林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和公厕管护,组织收集、处理被随意丢弃的死亡畜禽尸体并溯源;
(三)建立落实乡村清洁日和巡查、举报等制度;
(四)划分乡村清洁责任区并监督执行;
(五)维护和管理乡村清洁设施、设备;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工作;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鼓励村(居)民积极参加乡村清洁公益性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场主体负责乡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
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流失和渗漏。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应当配建卫生户厕。
从事农业种植应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害农用薄膜,及时安全处置化肥农药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苗盘等农业废弃物。
鼓励建设符合标准的可堆肥垃圾处理设施,对可堆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村(居)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可堆肥垃圾。
鼓励畜禽散养户实行人畜分离,对家禽家畜进行圈养,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不得污染环境。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可以由垃圾产生者以再利用或者就地就近填埋等方式自行处理,但不得影响他人和公共利益,不得破坏环境;确实不具备自行处理条件的,应当投放至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应当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垃圾清运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建立困难村(居)民减免机制,聘用村庄保洁员的,按照约定支付保洁员薪酬。
村(居)民、受益单位应当按照收费标准交纳垃圾清运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和保洁员薪酬等乡村清洁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各类媒体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公益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促进乡村清洁共建、共管、共治、共享。
(一)随意丢弃、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
(二)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建筑垃圾;
(三)随意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等农业废弃物;
(四)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五)向河流、沟渠、池塘、水库、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人畜粪便等污染物;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依法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乡村清洁设施、设备、场所;
(九)其他破坏乡村清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