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场主体负责乡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

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流失和渗漏。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