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八条有效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食品生产经营、畜禽养殖、废品收购点、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客栈、餐馆、超市、酒店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环境卫生保洁和消杀工作制度,落实老鼠、蟑螂、苍蝇、蚊虫等病媒生物的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