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推进乡村清洁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体育、交通运输、水务、林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