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使用或者管理的田地、林地、果园、池塘等的清洁工作。

鼓励村(居)民积极参加乡村清洁公益性活动。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