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鼓励实施种养结合循环模式,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鼓励畜禽散养户实行人畜分离,对家禽家畜进行圈养,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不得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