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划定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采取措施规范和监督乡村建筑垃圾处置。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可以由垃圾产生者以再利用或者就地就近填埋等方式自行处理,但不得影响他人和公共利益,不得破坏环境;确实不具备自行处理条件的,应当投放至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建筑垃圾收纳场所或者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