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