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推进乡村公厕和户厕无害化改造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应当配建卫生户厕。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