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