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制定机关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1月3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会议的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和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有关驻本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每次会议列席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人说明。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提请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干部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和部分变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送交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并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查询。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1人作说明。
举行会议的时候,提出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会议审议才交付表决。但在审议中对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会议审议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机构(以下简称统一审议机构)进一步审议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与其职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长或副市长,主任或副主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情况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受质询机关在主任会议上作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提出质问,发表意见。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对任职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表决器表决方式;对免职人员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对其他议案,一般采用表决器或者举手的方式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七章附则
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