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