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每年应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市长或副市长,主任或副主任,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