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