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