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研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各方面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