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