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4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市和区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技术交易准则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
(一)窃取或者侵占他人拥有的技术从事技术交易;
(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交易;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服务规范,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服务。
(一)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与其相对应的专用名称;
(二)有与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专职的专业人员中应当具有一定数额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资金、设施;
(四)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
设立经营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办理登记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技术市场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技术市场的管理
(一)宣传、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检查技术市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管理技术市场基金;
(三)负责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统一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五)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六)对繁荣技术市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依法处理技术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检查本区内技术市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本区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三)负责本区举办的技术交易会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本区技术市场的统计;
(五)对繁荣技术市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对本区技术交易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经认定和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未经认定和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