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