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