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设立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经营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办理登记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