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区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