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服务规范,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