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技术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窃取或者侵占他人拥有的技术从事技术交易;

(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交易;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