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拥有的技术的自我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