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6月22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4月27日怀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
(三)限额以下的村民建房施工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施工作业规范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四)农村建筑工匠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工作;
(五)收集整理村民建房管理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建立村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机制,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和引导村民通过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签订建房管理协议等方式管理具体事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环保、交通、旅游、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村庄规划一般以行政村为界,特色相近或者有一定历史渊源的相邻村可以统一编制。鼓励同一村庄或者自然村落使用相同色调,新建房屋的色调应当相对统一。
(一)确定规划区范围,自然村落布局,村民聚居点布局和用地规模,住房选址、层数、色调与风格形态等规划要求;
(二)保护自然风貌、民族风貌、历史风貌和人文风貌,坚持与自然相协调,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落为单元,培育建筑风貌和村庄特色;
(三)统筹村庄住房布局,合理确定宅基地需求规模,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四)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五)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村庄规划主要内容可以通过现代通讯方式发给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征求意见。未能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通过现代通讯方式反馈具体意见的,视为到会。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依照制定程序组织修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要求村民提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之间核实、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证明等材料,不得要求村民提交。
禁止增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审查条件,需要其他部门审查出具意见的,应当由审批机关衔接办理,不得要求村民提供。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标高、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调色彩等具体要求。
在村庄道路两侧的村民建房不得临近道路建设围墙、挡坎、陡坡等影响视线、减损有效路面的设施。
农村村民未采用通用设计图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建房的,应当提供合格的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图纸。
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分为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有关法律政策或者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新房竣工后,村民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旧宅基地使用权。
无法确定批准机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一)未按规定提供村民建房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村民建房设计图,或者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的;
(二)在村民建房审批中要求提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请材料或者增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审查条件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