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建房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