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村村庄一般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已有村庄规划经评估或者修改完善后符合要求的,不再另行编制。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环保、交通、旅游、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村庄规划一般以行政村为界,特色相近或者有一定历史渊源的相邻村可以统一编制。鼓励同一村庄或者自然村落使用相同色调,新建房屋的色调应当相对统一。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