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

(三)限额以下的村民建房施工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施工作业规范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四)农村建筑工匠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工作;

(五)收集整理村民建房管理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建立村民建房管理动态巡查机制,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