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新房竣工后,村民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旧宅基地使用权。

无法确定批准机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