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房竣工后,村民拒不退出旧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旧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确定批准机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