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流程,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一张表格、一次申请、一同审批、一并发证。禁止要求村民提交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之间核实、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证明等材料,不得要求村民提交。禁止增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置审查条件,需要其他部门审查出具意见的,应当由审批机关衔接办理,不得要求村民提供。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