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村庄规划应当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村庄规划批准后二十日内,采用“规划图表+管制规则”等形式,将规划主要内容与村民建房审批服务流程一并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和村民聚居点长期公布。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依照制定程序组织修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