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确定规划区范围,自然村落布局,村民聚居点布局和用地规模,住房选址、层数、色调与风格形态等规划要求;

(二)保护自然风貌、民族风貌、历史风貌和人文风貌,坚持与自然相协调,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落为单元,培育建筑风貌和村庄特色;

(三)统筹村庄住房布局,合理确定宅基地需求规模,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四)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五)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作出具体安排。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