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企业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