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处理建议应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企业方和职工方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企业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工会应当帮助职工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